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14〕第40号
被处罚单位:灵宝宝励浩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LEJANDRO MARTINEZ CAMPO
组织机构代码:66885263-3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200400000138
地 址:灵宝市西阎乡杨家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经验收擅自投入试生产。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2014年10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14〕29号),10月15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申辩书,经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该申辩理由部分给于支持,其余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该条款第一档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试生产;
2、行政罚款壹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