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14〕第42号
被处罚单位:开曼(陕县)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杭育
组织机构代码:76783359-3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200400000398
地 址:三门峡市陕县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8月26日,省环境监察总队在落实减排条例专项检查中发现,你公司6月1日--6月30日1#、2#脱硫塔出口及1#、2#排放口烟尘(标准30mg/m3)、二氧化硫(标准200mg/m3)、氮氧化物(标准200mg/m3)小时控制值多次出现超标,最大超标倍数0.65倍。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重点污染源超标日报”为证。
2014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14〕42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该条款第一档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保证达标排放;
2.行政处罚贰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9月30日